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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港口条例3月实施 [2008-3-21]

福建省交通厅副厅长马继列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,福建省第一部港口建设、发展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《福建省港口条例》定今年3月1日起实施。新条例对建设福建港口大省和航运强省,密切两岸往来和经济交流,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发挥重要作用。

福建海岸线全长3324公里,居全国第2位,深水港口岸线资源为全国之最。截至去年底,全省沿海港口共有生产性泊位463个,万吨级以上89个,设计年吞 吐能力1.68亿吨,其中集装箱吞吐能力711万标箱。全省沿海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2.36亿吨,其中集装箱686万标箱。

他说,与全国已形成的五大港口群相比,福建港口群处于弱势,存在港口设施总量不足,吞吐量偏小等问题。海峡西岸经济区因海而立,因港而兴,如果福建港口不加快发展,优越的港口岸线资源优势将无法发挥,海西港口群的地位将可能日益趋弱。

《福建省港口条例》正是在上述形势下被提出来的。它依据《港口法》对港口建设发展提出了原则性要求,针对加快福建省港口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,借鉴港口发 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,规定了港口规划建设的基本程序、明确了对港口岸线资源的有效保护,是一部全面规范福建省港口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监督的专门法规, 操作性强,对促进福建省港口的建设和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。

《福建省港口条例》内容共8章47条。在其中,尤为引人关注的是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确立了“港口实行相对集中管理”、“港口岸线从严管理”、“港口岸线有偿使用”的原则,有别于其它地方性法规“简政放权”的立法原则。